不遵行物業交易合約
在地產代理簽下臨時買賣合約(Provisional Sale and Purchase Agreement)之後,買方通常都會給予賣方一筆初訂,並且雙方同意在某日到律師行簽訂正式買賣合約(Formal Sale and Purchase Agreement),向賣方支付餘下的大訂,通常是相等於(連同初訂在內)樓價的一成。
至簽訂正式樓契的日期來到,買方並沒有依時前往律師行簽契和付清買樓尾數。
在以上的情況,對於賣方的追索上,最低限度有兩方面。首先,賣方可以沒收訂金。賣方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,如果賣方在買方毀約之後,未能以同樣或高於合約價的價錢賣出該憧樓宇,他可以向買方追索其中之差額。
賣方也可選擇向法庭提出申請,強迫另一方完成該宗買賣,當然,在金錢收益上,其結果還是一樣的,但訴訟過程卻十分繁複。這樣的申請,在當今香港的物業市場上,並無必要。